首页 外债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 第五章 外债监管 第四十八条 外债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 第四十八条 第五章 外债监管 第四十八条 外债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由其所在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目录 第六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