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债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 第五章 外债监管 第四十四条 外债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 第四十四条 第五章 外债监管 第四十四条 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在为境内机构开立外汇、外债帐户和处理外汇资金往来业务时,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应当及时向有关外债管理部门报告,并协助外债管理部门进行调查。 第四十三条 目录 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