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债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外债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 第三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境内机构”,是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常设机构,包括但不限于政府机关、金融境内机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第二条 目录 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