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基金会管理条例(2004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可以撤销登记: (三) 基金会管理条例(2004年) (三)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可以撤销登记: (三) 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二) 目录 (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