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管理暂行规定(2012年) 第六章 风险控制 第四十七条 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管理暂行规定(2012年) 第四十七条 第六章 风险控制 第四十七条 专业管理机构开展债权投资计划业务,应当严格遵循诚实信用、公平公正原则,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与发起设立和履行职责无关的费用;不得通过发起设立或利用债权投资计划,与相关当事人发生涉及利益输送、利益转移或获取超出受托职责以外额外利益的交易行为。不得采用压低费率标准、打折或者变相打折等手段,实施恶性竞争。 第四十六条 目录 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