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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管理暂行规定(2012年)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二条 专业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债权投资计划约定,书面通知受益人接收清算资产。

受益人应当及时确认清算方案,接收清算资产。受益人未能及时接收的,由专业管理机构保管,保管费用和相关费用由该项资产承担。专业管理机构不得运用保管资产,保管期间产生的收益属于保管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