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管理暂行规定(2012年) 第九条
第九条 专业管理机构应当以资金安全为前提,审慎选择偿债主体。偿债主体应当是项目方或者其母公司(实际控制人),并符合下列条件:
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具备担任融资和偿债主体的法定资质;
具备持续经营能力和良好发展前景,具有稳定可靠的收入和现金流,财务状况良好;
信用状况良好,无违约等不良记录;
还款来源明确、真实可靠,能够覆盖债权投资计划的本金和预期收益;
与专业管理机构不存在关联关系。
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具备担任融资和偿债主体的法定资质;
具备持续经营能力和良好发展前景,具有稳定可靠的收入和现金流,财务状况良好;
信用状况良好,无违约等不良记录;
还款来源明确、真实可靠,能够覆盖债权投资计划的本金和预期收益;
与专业管理机构不存在关联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