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基准气候站观测环境保护规定(1985年) 第四条 基准气候站站址应当长期保持稳定。确因国家重点工程建设或军事上特殊需要必须搬迁的,应经国家气象局审查同意,并按下列程序办理: 基准气候站观测环境保护规定(1985年) 新站址的工程建设(含征地)以及搬迁所需全部费用,由用地单位承担。 第四条 基准气候站站址应当长期保持稳定。确因国家重点工程建设或军事上特殊需要必须搬迁的,应经国家气象局审查同意,并按下列程序办理: 新站址的工程建设(含征地)以及搬迁所需全部费用,由用地单位承担。 三、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