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基准气候站观测环境保护规定(1985年) 第四条 基准气候站站址应当长期保持稳定。确因国家重点工程建设或军事上特殊需要必须搬迁的,应经国家气象局审查同意,并按下列程序办理: 三、 基准气候站观测环境保护规定(1985年) 三、 第四条 基准气候站站址应当长期保持稳定。确因国家重点工程建设或军事上特殊需要必须搬迁的,应经国家气象局审查同意,并按下列程序办理: 三、 基准气候站在新、旧地址进行对比观测满一年后,用地单位方可在旧站址动工建设。 二、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