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26年) 第五章 设施维护与保护 第四十四条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26年) 第四十四条 第五章 设施维护与保护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和保护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及结果向社会公开。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 进入现场进行检查、监测; (二) 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资料; (三) 要求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