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城市更新项目贷款管理办法(试行)(2026年) 第二章 城市更新项目贷款管理办法(试行)(2026年) 第二章 第二章 贷款要求 第五条 贷款人应按照本办法规定,落实负责城市更新项目贷款的具体责任部门和岗位,明确城市更新项目贷款管理和实施流程。 第六条 贷款人应设立“城市更新项目贷款”品种,用于支持符合本办法要求的项目。 第七条 申请城市更新项目贷款的项目应符合《意见》规定,并具备以下条件: 第八条 贷款人应核实城市更新项目贷款资金用途,不得用于缴纳土地出让金及相关税款,不得用于净地供应前土地征收、拆迁安置补偿等前期环节,不得用于按照规定应由财政资金支出保障… 第九条 贷款人应综合考虑项目实际融资需求及可用于还本付息的现金流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额度。对于贷款金额较大的项目,原则上应通过银团贷款方式提供融资支持,严防过度授信。 第十条 贷款人应根据项目建设运营周期、还款来源、资金成本等实际情况,在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和行业自律管理要求的前提下,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和利率。 第十一条 贷款人在评估城市更新项目还款来源时,应确保项目还款来源、还款计划切实可行,现金流足额覆盖贷款本息,不得因项目纳入城市更新规划、城市更新项目库等放松贷款审查,不得… 第十二条 贷款人应按照贷款发放与支付的有关规定,对贷款资金的支付实施管理和控制,严格按照项目进度发放贷款,并结合本机构信贷管理要求等,明确贷款发放和支付审核要求、提款条件… 第十三条 贷款人应根据城市更新项目特点合理设置担保措施。可将因经营权、收费权等产生的应收账款设置为贷款担保措施,并综合运用资金监管、资金归集等多种方式保障贷款安全。不得利… 第十四条 贷款人可以根据城市更新项目特点,设计综合金融服务方案,组合运用相关融资工具,满足合理融资需求。对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符合条件的项目,鼓励采用多元化融资模式给予… 第四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