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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更新项目贷款管理办法(试行)(2026年) 第四条

第四条 贷款人开展城市更新项目贷款业务,应遵循以下原则:

坚持市场化、法治化。贷款人应在依法合规、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为项目提供贷款支持,自主决策、自担风险、自负盈亏,不得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

坚持统筹谋划、积极有序。贷款人应按照《意见》要求,统筹推进、周密实施,支持符合条件的城市更新项目融资需求。

坚持风险可控。贷款人应充分考虑城市更新项目特点,合理确定贷款额度、期限、利率等,在全面测算项目收益基础上,加强授信审批和风险管理,严格执行专款专用和资金封闭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