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2001年) 第四章 城市地下空间的工程管理 第二十七条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2001年) 第二十七条 第四章 城市地下空间的工程管理 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地下工程的使用安全责任制度,采取可行的措施,防范发生火灾、水灾、爆炸及危害人身健康的各种污染。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