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2001年) 第四章 城市地下空间的工程管理 第二十八条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2001年) 第二十八条 第四章 城市地下空间的工程管理 第二十八条 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在使用或者装饰装修中不得擅自改变地下工程的结构设计,需改变原结构设计的,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并按照规定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