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地名管理条例(1986年) 第六条 地名命名、更名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如下: (八) 地名管理条例(1986年) (八) 第六条 地名命名、更名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如下: (八) 地名的命名、更名工作,可以交地名机构或管理地名工作的单位承办,也可以交其他部门承办;其他部门承办的,应征求地名机构或管理地名工作单位的意见。 (七)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