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2003年) 第九条 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2003年) 第九条 第九条 当事人发生土地权属争议,经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依法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乡级人民政府提出处理申请,也可以依照本办法第五、六、七、八条的规定,向有关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调查处理申请。 引用法条 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五条 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六条 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七条 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八条 第八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