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2003年) 第五条 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2003年) 第五条 第五条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单位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由争议土地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 前款规定的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由乡级人民政府受理和处理。 第四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