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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批准后,项目建设内容、贷款金额及用途等发生变化的,须按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程序将调整方案报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