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防交通条例(2011年)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国防交通条例(2011年) 第六条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国家国防交通主管机构在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下,负责全国国防交通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 拟订国防交通工作的方针、政策,草拟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二) 规划全国国防交通网络布局,对国家交通建设提出有关国防要求的建议; (三) 拟订全国国防交通保障计划,为重大军事行动和其他紧急任务组织交通保障; (四) 组织全国国防交通科学技术研究; (五) 指导检查国防交通工作,协调有关方面的关系; (六) 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章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