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防专利条例(2004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国防专利申请权和国防专利权经批准可以向国内的中国单位和个人转让。 国防专利条例(2004年) 国务院国防科学技术工业主管部门、总装备部应当自国防专利机构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作出不批准决定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国防专利申请权和国防专利权经批准可以向国内的中国单位和个人转让。 国务院国防科学技术工业主管部门、总装备部应当自国防专利机构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作出不批准决定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