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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商业银行公司治理及相关监管指引(2006年) 第六条

第六条 国有商业银行应建立多元化的股权结构,引进战略投资者应立足于提升银行自身公司治理及经营管理水平。

国有商业银行引进战略投资者应遵循长期持股、优化治理、业务合作和竞争回避的原则,并坚持以下五项标准:

战略投资者的持股比例原则上不低于5%。

从交割之日起,战略投资者的股权持有期应当在3年以上。

战略投资者原则上应当向银行派出董事,同时鼓励有经验的战略投资者派出高级管理人才,直接传播管理经验。

战略投资者应当有丰富的金融业管理背景,同时要有成熟的金融业管理经验、技术和良好的合作意愿。

商业银行性质的战略投资者,投资国有商业银行不宜超过两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