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1993年) 第六条 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1993年) 第六条 第六条 企业组织本企业富余职工依法兴办的独立核算企业,可以承担本企业中原由外单位承包的技术改造或者劳务项目。 第五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