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1993年) 第七条 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1993年) 第七条 第七条 企业可以对富余职工实行待岗和转业培训,培训期间的工资待遇由企业自行确定。 第六条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