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推进金融纠纷调解工作高质量发展的意见(2025年) (十四)
(十四) 健全自收案件的调解流程
金融管理部门作为业务主管或指导单位的金融纠纷调解组织要明确调解受案范围,对于金融业各领域纠纷,相应金融纠纷调解组织应积极予以受理。依照有关规定,建立当事人自行选择与调解组织指派相结合的调解员选定制度,明确调解员回避要求。根据纠纷复杂程度以及当事人的需要,相应建立简易调解、普通调解、疑难复杂调解等调解程序,采取调解员单独调解、联合调解等方式,健全现场调解、在线调解、电话调解等多途径调解体系。要加强调解质量审核监督和风险把控,明确调解时限。在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鼓励制定标准化制度流程,开展快速批量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