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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推进金融纠纷调解工作高质量发展的意见(2025年) (十五)

(十五) 细化诉调对接流程

金融管理部门作为业务主管或指导单位的金融纠纷调解组织要落实《关于全面推进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的意见》(法发〔2019〕27号)、《关于全面推进保险纠纷诉讼与调解对接机制建设的意见》(法〔2016〕374号)和《关于全面推进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的意见》(法〔2018〕305号)要求,采取签订法律框架协议等多种方式,加强与人民法院合作,结合实际细化立案后委托调解、诉中受邀参与调解以及调解协议申请司法确认等工作流程,明确移送调解案件标准、对接手续函件内容、材料移送交接要求、信息沟通共享途径等,提升诉调对接工作质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