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保险资金投资黄金业务试点的通知(2025年) 三、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保险资金投资黄金业务试点的通知(2025年) 三、 三、 监督管理 (一) 建立定期报告机制。试点保险公司应当于每季度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金融监管总局报送试点业务开展情况的报告。 (二) 建立临时报告机制。试点期间出现不符合本通知要求情形或发生相关重大风险事件的,试点保险公司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金融监管总局报告,在符合试点要求前不得新增黄金投资… (三) 金融监管总局依法对试点保险公司投资黄金业务进行监督管理,对于违反试点要求或其他相关监管规定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其试点资格。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十)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