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2007年) 第四章 资助与实施 第二十四条 基金资助项目实施中,依托单位不得擅自变更项目负责人。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2007年) 项目负责人调入另一依托单位工作的,经所在依托单位与原依托单位协商一致,由原依托单位提出变更依托单位的申请,报基金管理机构批准。协商不一致的,基金管理机构作出终止该项目负责人所负责的基金资助项目实施的决定。 第四章 资助与实施 第二十四条 基金资助项目实施中,依托单位不得擅自变更项目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调入另一依托单位工作的,经所在依托单位与原依托单位协商一致,由原依托单位提出变更依托单位的申请,报基金管理机构批准。协商不一致的,基金管理机构作出终止该项目负责人所负责的基金资助项目实施的决定。 (三)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