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2007年) 第四章 资助与实施 第二十四条 基金资助项目实施中,依托单位不得擅自变更项目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托单位应当及时提出变更项目负责人或者终止基金资助项目实施的申请,报基金管理机构批准;基金管理机构也可以直接作出终止基金资助项目实施的决定: (三)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2007年) (三) 第四章 资助与实施 第二十四条 基金资助项目实施中,依托单位不得擅自变更项目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托单位应当及时提出变更项目负责人或者终止基金资助项目实施的申请,报基金管理机构批准;基金管理机构也可以直接作出终止基金资助项目实施的决定: (三) 有剽窃他人科学研究成果或者在科学研究中有弄虚作假等行为的。 (二)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