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2007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2007年) 申请人或者项目负责人、参与者因前款规定的行为受到刑事处罚的,终身不得申请或者参与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申请人或者项目负责人、参与者因前款规定的行为受到刑事处罚的,终身不得申请或者参与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 (五) 目录 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