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2007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2007年) (四)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 申请人或者项目负责人、参与者、依托单位及其负责基金资助项目管理工作的人员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基金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评审专家以财物的; (三) 目录 (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