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2007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基金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2007年) (一)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基金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 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回避的; 第三十八条 目录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