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2007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依托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基金管理机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通报批评,3至5年不得作为依托单位: (六)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2007年) (六)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依托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基金管理机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通报批评,3至5年不得作为依托单位: (六) 不配合基金管理机构监督、检查基金资助项目实施的; (五) 目录 (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