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经贸委行政审批管理办法(2003年) 第四章 审查和批准 第二十五条 国家经贸委行政审批管理办法(2003年) 第二十五条 第四章 审查和批准 第二十五条 对依法不予批准的行政审批申请,承办司局在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等适当形式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引用法条 国家经贸委行政审批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