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经贸委行政审批管理办法(2003年)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国家经贸委建立行政审批案卷登记制度。承办司局对其所负责的行政审批应当有完备的案卷材料,并建立案卷登记档案,妥善保管。
案卷登记档案应当包括:申请材料,受理或者不予受理通知书,审查、核查材料,批准或者不予批准决定以及案卷号、承办人、承办时间等。
凡不涉及国家秘密、企业商业秘密的案卷登记材料,申请人及其他相关人员可以查阅。
案卷登记档案应当包括:申请材料,受理或者不予受理通知书,审查、核查材料,批准或者不予批准决定以及案卷号、承办人、承办时间等。
凡不涉及国家秘密、企业商业秘密的案卷登记材料,申请人及其他相关人员可以查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