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经贸委行政审批管理办法(2003年) 第三章 申请和受理 第十七条 国家经贸委行政审批管理办法(2003年) 第十七条 第三章 申请和受理 第十七条 申请事项属于国家经贸委职责和行政审批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承办司局应当予以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承办司局在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期限内未出具受理通知书的,视为受理。 引用法条 国家经贸委行政审批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