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内容

国家经贸委行政审批管理办法(2003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对行政审批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承办司局应当根据下列情况作出处理:

申请事项不属于该行政审批范围的,承办司局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并告知申请人理由;

申请事项不属于国家经贸委职责范围的,承办司局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并告知申请人有权受理申请的机构;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承办司局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补正。申请人未按期补正的,视为未申请。

申请事项不符合法定程序的,承办司局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以适当方式告知申请人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