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经贸委行政审批管理办法(2003年) 第三章 申请和受理 第十五条 国家经贸委行政审批管理办法(2003年) 第十五条 第三章 申请和受理 第十五条 承办司局接到行政审批申请,应当向申请人出具相关凭证,进行形式审查,并自接到行政审批申请之日起5日内作出是否予以受理的决定。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