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经贸委行政审批管理办法(2003年) 第二章 项目设定 第十条 国家经贸委行政审批管理办法(2003年) 第十条 第二章 项目设定 第十条 拟设定的行政审批项目经审核通过后,应当报国家经贸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由该行政审批项目设定的提出、审核司局分别进行说明,由委主任办公会议作出是否设定该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无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作为依据的,设定行政审批项目的立法建议和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文件)草案经委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后,应当报国务院批准。 第九条 目录 第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