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的通知(2007年) 二、 认真履行代收代缴义务,严格执行代收代缴规定 (十四) 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的通知(2007年) (十四) 二、 认真履行代收代缴义务,严格执行代收代缴规定 (十四) 各保险机构要做好机动车投保、缴税信息以及其他相关信息的档案保存、整理工作,并接受地方税务机关和保险监管机构的检查。 (十三) 目录 (十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