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的通知(2007年) 二、 认真履行代收代缴义务,严格执行代收代缴规定 (十三) 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的通知(2007年) (十三) 二、 认真履行代收代缴义务,严格执行代收代缴规定 (十三) 各保险机构应按照本地区代收代缴管理办法规定的期限和方式,及时向保险机构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申报、结报手续,并按照地方税务机关的要求如实报送代收代缴车船税的有关情况。 (十二) 目录 (十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