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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规章制定程序的规定(2001年) 第五条

第五条 规章制定建议的内容

局内司(部)的规章制定建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名称;

制定规章的目的、依据和有关背景说明;

进度安排;

起草单位和参加单位。

拟订规章制定建议草案时,应当听取局有关司(部)的意见,必要时应当听取局外有关部、委、局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