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复议规程(2002年) 第六章 期间与送达 第二十八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复议规程(2002年) 第二十八条 第六章 期间与送达 第二十八条 复议决定书直接送达的,复议申请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复议决定书邮寄送达的,自交付邮寄之日起满15日视为送达。 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