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复议规程(2002年) 第五章 审理与决定 第十八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复议规程(2002年) 第十八条 第五章 审理与决定 第十八条 行政复议采取书面方式审理。在审理的过程中,法律事务处可以向有关部门和人员调查情况,也可应请求听取复议申请人或者第三人的口头意见。 第五章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