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复议规程(2002年) 第四章 申请与受理 第十四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复议规程(2002年) 第十四条 第四章 申请与受理 第十四条 复议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申请人的姓名、名称、通信地址; 具体的复议请求和理由; 复议申请人的签名或印章。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