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深化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2003年) 8. 外汇局视情况要求的其他材料。 五、 各分局应当在每月的前10个工作日内,向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管理司上报新的《境外投资外汇业务统计表》(见附件2),试点分局原报送的《境外投资试点统计汇总表》不再报送。 附件:1.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深化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2003年) 附件:1. 8. 外汇局视情况要求的其他材料。 五、 各分局应当在每月的前10个工作日内,向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管理司上报新的《境外投资外汇业务统计表》(见附件2),试点分局原报送的《境外投资试点统计汇总表》不再报送。 附件:1. 境外投资前期资金汇出的操作规程(略) 五、 目录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