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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2026年) (十一)

(十一) 将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执业医师法》第四十一条”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六十一条”;将第二款中的“警告”修改为“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