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2026年) 一、 修改《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 (十一)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2026年) (十一) 一、 修改《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 (十一) 将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执业医师法》第四十一条”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六十一条”;将第二款中的“警告”修改为“通报”。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六十一条 (十) 目录 (十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