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境河流外国籍船舶管理办法(1966年) 第八条 外国籍船舶进入引水锚地,船长应将船上所有武器、弹药、无线电发报机、无线电话发射机、雷达、火箭信号、信号炮等的名称、数量向港务监督申报,并遵守下列规定: (二) 国境河流外国籍船舶管理办法(1966年) (二) 第八条 外国籍船舶进入引水锚地,船长应将船上所有武器、弹药、无线电发报机、无线电话发射机、雷达、火箭信号、信号炮等的名称、数量向港务监督申报,并遵守下列规定: (二) 无线电发报机、无线电话发射机、雷达、火箭信号、信号炮等禁止使用。 (一)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