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2015年) 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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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第一类中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审批
省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第八条第一款、第二款:
申请生产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申请生产第一类中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
前款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的,发给生产许可证,或者在企业已经取得的有关生产许可证件上标注;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九条:申请经营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取得经营许可证后,方可进行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