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内容

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2015年) 95

95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核发

质检总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第十二条: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具备与所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相适应的设施、人员和检定仪器设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或者《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第二十二条:未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制造或者修理计量器具的,责令停止生产、停止营业,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改通过,改为后置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