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内上市外资股的规定(1995年) 第九条 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内上市外资股的规定(1995年) 第九条 第九条 公司增加资本,申请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的,除应当符合本规定第八条第(一)、(二)、(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 公司前一次发行的股份已经募足,所得资金的用途与募股时确定的用途相符,并且资金使用效益良好; (二) 公司净资产总值不低于1.5亿元人民币; (三) 公司从前一次发行股票到本次申请期间没有重大违法行为; (四) 公司最近3年连续盈利;原有企业改组或者国有企业作为主要发起人设立的公司,可以连续计算; (五) 国务院证券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以发起方式设立的公司首次增加资本,申请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的,还应当符合本规定第八条第(六)项的规定。 引用法条 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内上市外资股的规定第八条 (九) 目录 (一)